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1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北京市海淀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北京市海淀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北京市海淀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北京市海淀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5号楼8层906。
法定代表人:**帮,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茂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淼,北京茂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茂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淼,北京茂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0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2.***聚公司、***承担全部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1.***聚公司存在出资逾期的违约行为,根据《关于设立“北京***视觉科技展示有限公司”的合资协议》(以下简称《合资协议》)12.3条,已经触发《合资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聚公司应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公司、**、***要求***聚公司回购***公司、**、***对北京***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公司)的股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聚公司存在逾期出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要求***聚公司按应缴未缴出资额每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公司、**、***要求***聚公司赔偿损失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首先,根据《合资协议》12.1条约定,***公司、**、***有权要求***聚公司赔偿损失;其次,截至2022年6月30日,合资公司存在亏损5533152.81元,***聚公司持有视觉公司38%的股权,应承担亏损2102598元,而该损失已全部由***公司、**、***先行垫付,因此***公司、**、***有权要求***聚公司进行赔偿。4.根据《合资协议》8.2.8条约定,***公司、**、***要求***对***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合资协议》12.3条已经明确约定了股权回购价,***公司、**、***诉求并未违反涉案合同的约定,要求***聚公司溢价回购股权。6.《合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相关合同权利,应予保护,一审法院以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案判决***聚公司向视觉公司出资为由否认***公司、**、***在《合资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聚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虽然《合资协议》约定了***聚公司认购760万元注册资本,持股38%,在2022年4月1日前完成出资额的10%,但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单方要求变更《合资协议》的内容,减少注册资本,减少***聚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法定代表人,取消董事会,取消***董事长职务,在***聚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后,视觉公司又在2022年3月24日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会议议程为以***未完成业绩,继续经营将导致亏损为由对合资公司停止经营,解散公司并对员工进行遣散。基于上述原因,***聚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合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并在第一时间提起解除《合资协议》的诉讼,函告***公司、**、***,由于其违约行为导致《合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聚公司暂缓出资,待法院裁决后再行确定。而后***公司、**、***又陆续发出通知要求***聚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在2022年4月22日通过了解散视觉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视觉公司也随即提起诉讼要求***聚公司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也在公司解散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一周内提起诉讼要求回购其股权。从上述一系列事实可知,根据第一期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已经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会议议程为停止公司经营,而根据《合资协议》及视觉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权,***聚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且提起诉讼,并非恶意逾期出资,因此即使存在未根据《合资协议》约定进行出资的事实,也不应被认定为违约,更不应该以此为由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所谓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聚公司不予认可,***公司、**、***主张的滞纳金也并非损失的范畴,反而***公司、**、***滥用出资人权利在公司成立三个月就贸然以未完成业绩为由停止经营、解散公司、遣散员工,致使本能使公司营利的合同未能签署,造成了视觉公司及***聚公司的损失。2.股权回购条款有违公平原则。理由如一审判决所述。3.***聚公司未按期出资的原因是由于在出资届满前***公司、**、***及视觉公司的一系列行为致使其有合理理由怀疑《合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所致,不构成违约,更无需赔偿任何损失。***公司、**、***要求***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根据持股比例主张为其先行垫付的2102598元,***公司、**、***不存在额外垫付而是其实缴的注册资本,其对视觉公司的出资是股东应尽的义务,即便***公司、**、***存在亏损,也不能证明由***聚公司逾期出资造成,反而是由***公司、**、***利用其表决权,在公司成立仅三个月就停止经营解散公司遣散员工,致使本可以避免损失的延安红色教育基地的600万元项目无法签署。且在解散合资公司的决议通过后,视觉公司即以公司解散为由提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股东出资纠纷,并经(2022)京0108民初20508号判决,支持了视觉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聚公司向视觉公司缴纳出资760万元,***聚公司未到期的出资义务也因公司解散而加速到期,视觉公司的亏损已在上述生效判决中得以弥补,***公司、**、***无权要求***聚公司、***继续承担。***公司、**、***也未证明其因***聚公司未按期出资导致其直接遭受损失,因此其要求***聚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聚公司向***公司支付1111万元用于回购***公司投资的合资公司(视觉公司)55.55%的股权并以1111万元为基数按年15%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成本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4月28日暂计643771.23元;2.判令***聚公司向**支付99万元用于回购**投资的合资公司视觉公司4.95%的股权并以99万元为基数按年15%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成本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4月28日暂计55738.36元;3.判令***聚公司向***支付30万元用于回购***投资的合资公司视觉公司1.5%的股权并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15%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成本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4月28日暂计16397.26元;4.判令***聚公司以76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自2022年4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4月28日暂估6156元;5.判令***聚公司向***公司、**、***支付经济损失2102598元;6.判令***聚公司以152万元应付未付出资款为基数以年万分之三计算利息向***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7.判令***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8.判令***对***聚公司以上诉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1月19日,***公司(甲方)、**(乙方)、***(丙方)、***聚公司(**)、***(戊方)签订《合资协议》,其主要条款约定,合资公司名称:视觉公司(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甲方、乙方、丙方、**作为合资公司股东分别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资公司承担责任,并依各自所实缴的股权比例享有分红权。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合资公司章程规定,最终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甲方以1111万元现金认购合资公司1111万元注册资本;乙方以99万元现金认购合资公司99万元注册资本;丙方以30万元现金认购合资公司30万元注册资本;**以760万元现金认购合资公司760万元注册资本。各方同意,甲方、乙方、丙方应在合资公司成立且开立银行账户后15日内完成对其出资额的实缴。**在合资公司成立且开立银行账户后按如下进度完成实缴出资:2022年4月1日前完成出资额的10%、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出资额的20%、2022年10月1日前完成出资额的30%,2023年4月1日前完成出资额的40%。如合资公司后续增资,各方有权按持股比例增资,或者放弃同比例增资。合资公司应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各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互相配合共同合作完成下列事项:召开股东会,并根据本协议制定、批准合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合资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程序,并取得营业执照;根据本协议认缴出资额,自合资公司工商设立登记完成之日起,各股东依法取得合资公司的股权,各股东及其出资额将载入合资公司股东名册。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按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依照有关规定按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各股东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依其所认缴出资额按期缴纳认缴的出资,并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资公司股东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分别按其实缴出资额行使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各方一致同意,**持有的合资公司13%股权作为员工股权激励。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5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上述期限经各方同意后可延长,各方应于原期限(或延长后的期限)届满前至少6个月作出有效决议。本协议终止,或公司股东会决议提前解散后,股东会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指定一个清算委员会来评估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算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清算工作。**、戊方应确保**全部股东在合资公司成立日后20日内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但甲方书面同意可不入职到合资公司的除外。戊方在合资公司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不存在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顾问合同),但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戊方应确保**全部股东、戊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合资公司存续期间未收到竞业禁止条款的限制(与合资公司签署的除外)并出具书面承诺函。**、戊方将在合资公司设立之日起5日内提供合资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戊方承诺其在本协议签署后15个月内完成北京水晶***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退出,承诺其在合资公司设立后10日内出具卸***公司、**公司广州分公司、**分公司及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一切职务的离任证明。由于戊方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戊方承诺尽快办理上述公司的离任审计并在协议签署后15个月内完成以上卸任职务的工商变更手续。戊方承诺对**的出资、回购等因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未按期足额实缴任何一期出资的,甲方有权要求**将其未实缴的出资额(含未到出资期部分)以0元价格转让给甲方;若合资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包括但不限于未完成***集团对合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合资公司的年度净利润非正值等),戊方需卸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甲方有权要求**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未实缴出资额以0元转让给甲方;若合资公司亏损(经审计净利润小于0),甲方有权要求**向合资公司弥补全部亏损并以0元转让其持有的未实缴出资额。弥补亏损包括方式:1.按**实缴出资比例对应的净资产弥补;2.以现金方式。甲方有权选择具体弥补亏损方式,但若**实缴出资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不足以弥补亏损,甲方有权要求**以现金补足。戊方、**触发本协议情形时,**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完成股权转让及亏损弥补,并配合完成相关文件的签署及手续的办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承诺,或其所作出的保证不实,且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作出有效补救的,守约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如任何一方未于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实缴出资,则其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违反其在本协议第4.3条、第8.2条所作**、承诺,或其所作出的保证不实,甲方、乙方、丙方有权共同要求**回购甲方、乙方、丙方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同时不再使用***字号经营,回购价格按本次交易甲方、乙方、丙方对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出资额)与合资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资产孰高者加每年15%的资金使用成本计算。**、戊方违反本协议第9.5条规定的,每逾期一日,以未实缴出资额和己实缴出资对应的净资产之和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同意依据本协议制订并签署合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本协议与《公司章程》一起构成对各方的约束。本协议约定与《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2021年11月26日,视觉公司股东签署视觉公司章程,章程规定视觉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金额与《合资协议》约定的一致,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51年11月21日。
2021年11月29日,视觉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1111万元,***聚公司认缴出资760万元,**认缴出资99万元,***认缴出资3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51年11月21日。***任董事长兼经理,**、***任董事。
2021年12月13日,***向视觉公司转入30万元;2021年12月9日,***公司向视觉公司转入1111万元;2021年12月17日,**向视觉公司转入99万元;均附言系实缴视觉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员工***等人曾于2022年3月通过微信与***沟通变更视觉公司出资金额、各股东出资比例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3月24日,***通过邮件向***发出召开视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议程为:审议《关于公司停止经营的议案》;审议《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停止经营的议案》中董事**、***提出鉴于视觉公司现有业绩严重低于预期,持续经营导致更大亏损的可能性极高,提议公司提前解散。
2022年3月29日,***聚公司、***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解除《合资协议》,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2022年3月30日,***聚公司向***公司、**、***发出《告知函》,称***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故***聚公司暂缓履行《合资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待法院裁决后再行确定。
2022年4月1日,***公司向***聚公司发出《出资催告函》,要求***聚公司按照《合资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回复称***公司违约在先,要求等待法院判决。
2022年4月5日,***聚公司收到***公司发出的《催告函》,《催告函》要求***聚公司按照《合资协议》约定的进度完成实缴出资。
2022年4月8日,***通过邮件向***发出通知,视觉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将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10:00在北京召开,审议事项:审议《关于公司停止经营的议案》。
2022年4月14日,视觉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
2022年4月22日,***公司、**、***作出视觉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本公司停止经营,公司解散,全体员工遣散。同意本公司成立清算组,选举**、***为清算组成员,**为清算组负责人。
2022年4月25日,视觉公司向***聚公司、***发出《出资催告函》,要求***聚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前完成《合资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对***聚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4月29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本案立案材料。
另查,视觉公司以***聚公司、***为被告,另案起诉要求***聚公司支付投资款7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要求***对***聚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出具(2022)京0108民初205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聚公司向视觉公司缴纳出资760万元。
诉讼中,***聚公司、***提交如下证据用以证明***根据《合资协议》的约定履行退出**公司的义务:1.**公司、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签署的《定向减资协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现**公司拟减少注册资金300万元,减资完成后注册资本金额为200万元;各方一致同意本次减资为针对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减资,即本次减资仅减少乙方出资的注册资本金额,***出资的注册资本金额不变。2.《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落款日期为2022年3月22日,内容为公司股东通过同意**公司股权退出工作方案等议案。3.出账回单,显示2022年4月24日,**公司向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账225万元。
***公司、**、***提交**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用以证明***违反了《合资协议》相关约定。工商档案材料显示:***现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北京留晶音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
诉讼中,***公司、**、***提交视觉公司的《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书》,拟证明视觉公司审计净利润小于0,存在亏损。***公司、**、***另提交(202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88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曾作出2300万元的业绩承诺。该公证书显示,2022年1月14日,***安排***在微信群中发送“***视觉科技”PPT文件,其中载明2022年度全年计划目标金额净利润为2300万元。
诉讼中,***聚公司、***提交视觉公司例会邮件截图、***与徐彬的电子邮件截图等证据,拟证明视觉公司2022年3月的经营状态符合预期,因***公司停止经营视觉公司导致视觉公司未能签署价款600万元的合同,从而造成视觉公司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聚公司、***签订的《合资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就本案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论述如下:
***公司、**、***称***聚公司违反了《合资协议》4.3条约定的出资义务,***聚公司辩称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合资协议》约定***聚公司应于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分期履行出资义务,虽然之后的视觉公司章程载明各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至2051年,但《合资协议》明确约定该协议与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合资协议》为准。故***聚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聚公司另称,***公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是导致《合资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原因。《合资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照约定履行了对视觉公司的出资义务,视觉公司亦已于2021年11月29日正式成立。协议签署后,各方就变更视觉公司的注册资本、调整各股东的出资金额进行过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不构成对《合资协议》的变更。至于视觉公司各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对公司经营、人员任免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应由各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决策及治理。即便双方之间就《合资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公司、**、***提议解散公司,亦不代表***聚公司可以不履行对视觉公司的出资义务。故***聚公司确实未按照《合资协议》的约定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称***未按时履行《合资协议》8.2.4条约定的10日内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亦未履行《合资协议》8.2.5条约定的合同义务。***公司、**、***依据《合资协议》第12.2、12.3条之约定要求***聚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违约金,而《合资协议》第12.2、12.3条约定的***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均为***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与否,与***聚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无关。
就***聚公司是否应按照《合资协议》的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必须说明的一点是,《合资协议》约定的***聚公司的回购义务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其本质上属于***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合资协议》对***聚公司未按时履行出资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包括:协议第9.1条约定***公司有权要求***聚公司将其未实缴的出资额以0元价格转让给***公司;协议第12.2条约定,***聚公司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协议第12.3条约定了***聚公司的回购义务。根据《合资协议》,***聚公司应在2022年4月1日完成第一笔出资76万元。但在2022年3月份,***公司与***聚公司就调整视觉公司注册资本及各股东的出资额进行多次沟通,后双方磋商失败,未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3月24日,视觉公司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会议议程为审议公司停止经营的议案。***聚公司立即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资协议》。随后***公司、视觉公司陆续发出通知函,要求***聚公司履行出资义务。2022年4月22日,***公司、**、***作出解散视觉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视觉公司随之提起诉讼,要求***聚公司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公司、**、***亦于公司解散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一周内提起本案诉讼。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聚公司虽然存在未按照《合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但***公司、**、***在***聚公司第一期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已经向***聚公司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会议议程为停止公司经营。而根据《合资协议》及视觉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权,***聚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合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并于第一时间提起解除《合资协议》的诉讼。***聚公司未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及视觉公司利益,比如按照《合资协议》约定要求0元回购***聚公司的股权、决议解除***聚公司的股东资格等。现***公司、**、***已经以其实缴出资所获得的表决权决议解散公司,在视觉公司各分公司已注销、视觉公司员工已经遣散的情形下,要求***聚公司溢价收购***公司、**、***的股权、并支付违约金明显有违公平原则,该项约定过分加重了***聚公司的责任。另,***聚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直接影响的是视觉公司的利益,并非***公司、**、***的利益。现视觉公司已经提起诉讼,要求***聚公司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在视觉公司相应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下,视觉公司所受损失可以得以弥补。***公司、**、***亦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因***聚公司违约而直接遭受损失。且如果要求***聚公司回购***公司、**、***的股权,同时全额履行出资义务,则视觉公司的全部股权集于***聚公司一家,可能有损视觉公司债权人的权益。综上,一审法院对***公司、**、***要求***聚公司回购其股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就***公司、**、***要求***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102598元一项,***公司、**、***称根据审计报告,公司亏损5533158.81元,按照***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公司、**、***损失合计2102598元。视觉公司自成立至公司决议解散仅持续5个月左右的时间,即便公司存在亏损,***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公司亏损与***聚公司违约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公司、**、***要求***聚公司赔偿该项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公司、**、***于本案中对***聚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中另查明,***聚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1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22)京0108民初14815号民事判决,驳回***聚公司、***要求解除《合资协议》及赔偿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资协议》是***公司、**、***、***聚公司、***拟共同设立视觉公司而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了各方认缴的出资数额、期限及持股比例。2021年11月29日,视觉公司成立。至此,***公司、**、***、***聚公司、***不仅是《合资协议》的当事人,***公司、**、***、***聚公司同时也是视觉公司的股东。《合资协议》是公司发起人之间就公司设立达成的协议,只约束于发起人。作为视觉公司的股东,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公司、**、***主张***聚公司未履行《合资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要求其承担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等责任。在案证据显示,在***聚公司第一期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公司、**、***提出停止视觉公司经营、提前解散公司的议案,***聚公司、***与***公司、**、***就视觉公司是否解散、《合资协议》是否解除等问题已经产生争议。在此情形下,***聚公司暂缓履行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不能认定其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公司、**、***依据《合资协议》,要求***聚公司承担《合资协议》第十二条项下的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公司、**、***要求***对***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聚公司作为视觉公司的股东,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视觉公司已经解散的情况下,视觉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主张***聚公司缴纳出资760万元,该诉讼请求已得到生效判决的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48元,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