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8执6638号
申请执行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莎,女,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史传美,女,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人民币47434元,已安排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