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5082号
原告:九江市天洋高新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斌,北京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潇,北京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静,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莎,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国勤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徐德宁。
原告九江市天洋高新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国勤旅行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在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九江市天洋高新生态渔业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江市天洋高新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 110元,减半退还原告九江市天洋高新生态渔业有限公司23 555元。
审 判 员 郭 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