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1227民初502号
原告:黄某,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市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徽县某局。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某诉被告陇南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徽县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陇南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原告工程款9万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2.被告徽县某局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事实及理由:陇南市某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中标承揽徽县某局发包的徽县2018年贫困村农村公路水毁恢复重建工程,委托田某施工,项目经理李某、田某又将六个路段的护坡石砌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口头约定按300元/m³支付工程款,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组织七八位农民工,2018年11月15日开始施工,一个月后工程施工完交工,被告迟迟不丈量工程方量,不结算工程款。直到2019年12月被告才安排人去丈量,但不按实际方量计算,将600多立方的工程量计算成350立方,现仅支付工程款6万元,相差甚远,故请求依法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判决被告按实际欠款支付原告工程款。
本案受理后,经本院依法主持庭前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陇南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前支付原告黄某剩余工程款66500元;如不能按期支付,按76500元计算剩余应支付工程款;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再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黄某自愿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