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227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男。
委托代理人:**1。
被执行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227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为56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56500元,至此,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张 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倩文
书 记 员  赵博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