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3955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德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陇南市元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娅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