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3民初703号
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82年3月25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生于1981年2月1日,汉族,甘肃省西和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鑫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都区城关镇盘旋路粮贸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梁某某、陇南鑫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