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鑫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陇南鑫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民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李明寰,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南鑫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迎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刚、郭侠辉,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大桥局)与被上诉人陇南鑫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宕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223民初631号民事裁定驳回起诉,中铁大桥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21)甘12民终1028号民事裁定指令审理。宕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21)甘122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中铁大桥局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中,一审法院未对中铁大桥局提交的证据从证据三性及证明力等方面进行认证,只笼统认为证据在宕昌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3民初360号案件中已提交,但本院二审期间,通过法庭询问方式对中铁大桥局一审所举证据逐组审核时发现,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明显晚于本院(2020)甘12民终983号案件的判决生效日期,故一审法院认定所有证据已在前案中提交属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于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2021)甘12民终1028号民事裁定中,明确指出要重点审查中铁大桥局诉求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是新发生的事实,但一审法院对此并未进行审查认定,仍以宕昌县法院(2021)甘1223民初631号民事裁定中认定重复起诉的相同理由驳回中铁大桥局的诉讼请求,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宕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彩霞
审 判 员 张耀曦
审 判 员 李海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雪丽
书 记 员 古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