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鑫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陇南鑫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民终1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陇南鑫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盘旋路粮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大桥局)因与被上诉人陇南鑫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中铁大桥局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后诉与前诉(2020)甘12民终983号作出生效民事判决案件的当事人一致,且前后两案均是给付之诉,而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要审查本案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前、后诉均是因为中铁大桥局与鑫成公司施工工程承包产生的工程款、部分费用的垫付问题及整改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问题产生的纠纷。关于基于同一纠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问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体而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具有既判力,如果当事人的争议已经生效判决确定,当事人不得再就该争议提起诉讼;但如果两次起诉的争议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审查时注意区分诉讼所涉“法律关系”与“事实关系”。“一事不再理”的“一事”指向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处理的法律关系,不能笼统地仅因诉讼涉及同一事实关系,而适用“一事不再理”。本案从目前现有证据及一审诉讼请求来看,中铁大桥局起诉要求鑫成公司支付的垫付款主要依据系《交工验收结算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第十三条明确约定鑫成公司需听从中铁大桥局的管理完成剩余整改共工作,而整改清单约定在协议书附件,此时就需对本案进行实体审查,中铁大桥局诉求是否经前诉生效判决判处过、诉求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是新发生事实,若已经判处,则驳回中铁大桥局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3民初6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宕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中铁大桥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95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彩  霞
审 判 员     张曜曦
审 判 员     李海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杜雪丽
书 记 员     古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