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鑫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石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02民初2245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甘肃省陇南市。
被告:**,男,汉族,住址:甘肃省陇南市。
被告:陇南鑫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盘旋路粮贸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690364302U。
委托代理人:高某,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陇南鑫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本案在诉讼中,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杨永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