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鸿翔睿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鑫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202民初554号 原告:陇南鸿翔睿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MABLX5TE95,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滨河路卧龙置业有限公司7号楼四楼406室,法定代表人:***。 被告1:甘肃三鑫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5ELG1X,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2号西脉大厦8楼801,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2:陇南市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6815043858,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文海宾馆三楼,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陇南鸿翔睿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三鑫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陇南鸿翔睿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陇南鸿翔睿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