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陇南市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民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甘肃省金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南市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文海宾馆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68150438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陇南市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甘092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莉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