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民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甘肃省金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南市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文海宾馆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68150438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陇南市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甘092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莉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