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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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4082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兴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545423622。
法定代表人:俞建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赛萍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杨丽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