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9296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河南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置地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0922844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河南泰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