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鹏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16民初573号 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F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996520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鹏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学府大道777号悦秀城一期10幢10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鹏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94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4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2月18日的利息为6017.09元),以上合计100417.09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就“悦秀城二期弱电智能化”项目签订《智能化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对工程概括、设计范围与内容、设计费用与付款方式、争议解决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设计,且该项目早已于2022年5月13日竣工验收。根据双方最终结算确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设计费合计242000元,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原告设计费147600元,下欠原告设计费944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西安鹏润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欠付原告设计费94400元无异议;对利息起算时间无异议,但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被告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申请法院酌情调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智能化工程设计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智能化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关于悦秀城二期弱电智能化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法律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原告早已完成设计义务且案涉项目早已竣工验收、登记备案、投入使用的情形下,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逾期支付的还应当支付利息;2.付款申请、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案涉工程早已竣工备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将最后一笔款项支付原告;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开具发票,但被告至今都未付款,故被告不仅应当将剩余设计费94400元支付原告,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项目工程图纸签收单一份、业务凭证/回单两张、发票三张,证明被告签收原告设计图纸后,向原告付款147600元,未付款金额为94400元。 被告西安鹏润置业有限公司无证据提交。 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30日,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鹏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悦秀城二期智能化工程设计合同》,被告西安鹏润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西安市××道××期弱电智能化项目设计工作分包给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付费阶段约定:第一阶段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第二阶段付费时间为全部设计成果正式移交甲方且施工单位定标后15个工作日,第三阶段付费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设计,并于2019年7月5日将设计图纸交付给被告。建设单位西安鹏润置业有限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悦秀城二期2.1标段地下车库工程,于2022年5月13日竣工验收会议通过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设计费总价为242000元。 2019年2月1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24600元;2019年12月24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123000元。2023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94400元发票。剩余94400元设计费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鹏润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完成设计工作,被告应依约履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944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一节,被告在约定的时间未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故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期间,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鹏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设计费94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4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3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元,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4元,由被告西安鹏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并支付,其余115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