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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某公司与辽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4民初698号 原告:沈阳某某公司。 被告:辽宁某某公司。 第三人:辽宁某某公司管理人。 原告沈阳某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某公司、第三人辽宁某某公司管理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17元,减半收取5858.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沈阳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