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4民初698号
原告:沈阳某某公司。
被告:辽宁某某公司。
第三人:辽宁某某公司管理人。
原告沈阳某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某公司、第三人辽宁某某公司管理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17元,减半收取5858.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沈阳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