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景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终14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3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阳景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北大街68号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景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9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不当,重审时应该向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释明其提出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及依据,并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付款情况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其次,重审时还应查清对104000元是否应视为对沈阳景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96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