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2财保256号
申请人:沈阳景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8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7346730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菏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程街道上海路2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366696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沈阳景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4112.7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并提供了其购买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景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工程施工合同》两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相关证据材料。上述证据从形式上显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花园绿化施工)一份,于2021年5月2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绿化施工)一份,上述两份合同均对施工项目、工期、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申请人主张,两份合同申请人均按约定如期完工,并进行了结算。后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结清全部价款。现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菏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4112.7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阳景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提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