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5民初24493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锦堂精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5号楼8层3-8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蓝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佳世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锦堂精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世展览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