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4民初28161号
原告:上海奈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灿,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世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奈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奈菲公司)与被告上海佳世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奈菲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以奈菲公司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佳世公司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奈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奈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佳世展览有限公司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上海奈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