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途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3民初311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华池县分公司。住所地:华池县幼儿园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华池县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且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付原告***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