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3民初311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华池县分公司。住所地:华池县幼儿园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华池县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且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付原告***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