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3民初309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华池县移动公司
住址:甘肃省华池县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华池县移动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付原告***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