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与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晟源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0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晟源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和盛镇工业集中区荣盛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晟源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庆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庆仲裁字第507号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晟源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因被执行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晟源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宁县,为了该案件便于执行,本案应指定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庆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庆仲裁字第507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晟源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