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10009号
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华垣盛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垣盛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向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在7天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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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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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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