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财保226号
申请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华垣盛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2022年6月21日接到申请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垣盛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垣盛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十五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一千七百七十元,由原告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