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垣盛兴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财保226号-1 申请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华垣盛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2022)京0113财保226号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垣盛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十五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2022年7月26日申请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垣盛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垣盛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十五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