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5民初490号
原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德义,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军、杨永红,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循化县中和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哈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总公司与被告循化县中和源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韩云
审判员 仁青措
人民陪审员 马瑜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