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5099号
原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64330。
法定代表人:陈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
原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2319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诉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先于本案受理。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13民初1374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张  丽  华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杨  婉  怡
 
打印:杨婉怡       校对:常思敏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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