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9520号之一
原告:陕西英迪沃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东路绿景园小区18号楼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309TXW。
法定代表人:刘诗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广东念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莹,广东念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广兰道6号顺仓物流中心三层深装总大厦A座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64330。
法定代表人:陈友。
原告陕西英迪沃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英迪沃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9.22元,减半收取5899.61元(原告已预交5899.61元),保全费4519.6元,合计10419.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敏 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舒适(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