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1629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南区市高新技术工业村T3栋B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缪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