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1387号
原告:何浪,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南区市高新技术工业村T3栋B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何浪与被告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何浪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浪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何浪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