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初1416号
原告: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觉明。
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智能。
诉讼代表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涛。
原告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系本院(2021)粤01破7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五亿元以下,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且本案破产企业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辖818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2041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叶建伟
审判员  马健中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蔡奕坚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