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0748号
原告: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大工业区兰竹路以北福兴达工业园1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03717。
法定代表人:刘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38号西座三楼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177945J。
法定代表人:徐智能。
诉讼代表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原告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