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0419号
原告: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大工业区兰竹路以北福兴达工业园1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03717。
法定代表人:刘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38号西座三层301-3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177945J。
法定代表人:徐智能。
诉讼代表人: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涛。
经查明:2020年10月13日,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粤01破申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对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裁定现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现广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故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
书 记 员  马廷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