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5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大工业区兰竹路以北福兴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人,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美卿,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罗湖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爱力。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4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合广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法院认定海能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错误。海能公司另行委托案外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生产涉案产品,违反了《产品订制及服务框架协议》约定。2.二审法院采纳合广公司经理王小龙的邮件作为证据错误。王小龙只是双方公司在业务沟通中的工作人员,且双方邮件没有否定《产品订制及服务框架协议》的效力。3.海能公司以高于合广公司报价向大华公司高价购买设备,二审法院认定合广公司无法满足海能公司订单要求错误。据此,合广公司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广公司、海能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就基站动力及环境监控设备选型测试入围的产品定制及服务事宜签订《产品订制及服务框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一、二审法院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产品订制及服务框架协议》约定合广公司向海能公司提供一式两套产品及产品相关知识产权,并赋予海能公司就铁塔公司相关新产品的知情与优先采购权,但双方并未约定海能公司只能向合广公司采购相关产品,即双方仅就进一步合作意向达成一致。《产品订制及服务框架协议》第7条,约定“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补充协议外,海能公司以订单形式向合广公司订购产品。协议有效期内海能公司不得独自(包括自己独立研发或委托第三方研发或与第三方合作研发)推出相同或近似或替代的产品,否则将视为侵权行为,合广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海能公司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海能公司与案外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购买智能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并不违反《产品订制及服务框架协议》的约定,故二审认定海能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合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彤
梁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