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尼起重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起重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22执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起重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起重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根据生效的湟中县人民法院(2019)青012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起重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货款8674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237元。但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前履行义务,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查控,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信息、网络资金等进行了查询,显示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在此期间,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暂无法进一步采取有效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现拟对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起重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索南扎西 审 判 员 南加卓玛 审 判 员 郭  晶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武 菊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