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民终34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负责人:陈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负责人: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3民初23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