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民终34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负责人:陈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负责人: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3民初23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