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明供电公司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明供电公司与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天地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02民初1391号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明供电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祯,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天地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 负责人:***。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明供电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天地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明供电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明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