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02民初1604号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明供电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祯,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甦,汉族,1961年10月15日生,住三明市三元区,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明供电公司与被告陈甦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明供电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明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