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421行初25号
原告**有,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南平市闽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昼锦坊市场裙**。
法定代表人叶东,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明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诉被告三明市梅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南平市闽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明供电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有以三明市梅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将继续配合有关事项的调查为由,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以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有的申请,属自愿、合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 萌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