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民初4334号 原告:***,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4499735X4)。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号。 代表人:葛国标,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522B)。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光华路*号。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954230624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中山东路***号。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安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瑞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