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12民初1845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954230624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电信服务费26300元,并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平均汇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欠费是因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员工操作失误造成的。我一直和原告的员工联系,商量支付电信服务费的事宜。责任不在我。我不应该承担利息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是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电信业务客户。2015年7月,被告***至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营业厅办理了银行卡代扣业务。2015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共产生电信服务费27920元。被告***已支付电信服务费1620元。剩余的26300元因银行卡误绑导致从案外人账户划扣。2019年11月18日,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已将误扣的款项返还案外人。被告***至今未支付尚欠的电信服务费263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提供的银行代扣业务办理记录、涉案手机号2011年8月至2019年12月20日话费月账单、涉案手机号用户2011年8月至2019年12月20日缴费明细、银行卡划扣部分明细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电信业务客户,应当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交纳已产生的电信服务费。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请被告***支付电信服务费263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卡误绑系被告***所致。因此,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电信服务费26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45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代书 记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