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1159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954230624E。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镇***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8859695P。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