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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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2民初13574号
原告:***,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954230624E),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96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