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初214号
原告:苏州福莱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枫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福莱盈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第三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福莱盈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福莱盈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福莱盈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苏州福莱盈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