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桂0804执保85号
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申请人广西盛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长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的(2017)桂0804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对申请人广西盛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三一牌桂R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查封。
附:(2017)桂0804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贰份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