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华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8253号 原告:安徽华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233号供电西村21幢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90022C(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合肥市梅山中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4850231386。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安徽华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安徽华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华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5元,减半收取3257元,由安徽华骏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