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6民初5369号
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01286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北汽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608914881X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