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某某财与某某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3896号 原告:**财,男,生于1968年01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7500944486。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01286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0年09月02日,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财与被告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财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3.01元,由原告**财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