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3896号
原告:**财,男,生于1968年01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7500944486。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01286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0年09月02日,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财与被告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财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3.01元,由原告**财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