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850号
原告:重庆卓锐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86号中渝广场3幢13-办公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3N9A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012862。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璧山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116号4幢10-1至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839314282。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卓锐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璧山区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4日立案。原告重庆卓锐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卓锐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樊雯龑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张 瑜
书 记 员 程 爽